近两年,受国际经济形势不振的影响,海外客户有的倒闭,有的希望通过拖延压低货价,有的货物到港时被海关查验扣留,有的买方事先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等,都会造成集装箱货物长期滞港,产生大量费用。
更有甚者,一些海外客户在贸易之初即存在不良企图,通过长期不提货的方法造成海关拍卖货物,以便低价收购,从而从中渔利。
通常来说,FOB货物涉及收货人支付运费的情况,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或收货人弃货等情况下,承运人无法从收货人处收取的运费依法可以向交付货物的托运人主张。
但需要提示的是,如果交货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由收货人支付运费,需要在提单中载明。这是承运人在无法向收货人收取运费时转而向托运人主张运费的前提条件。虽然现在的提单一般会写“运费到付”,但严格来说,这四个字仅说明了运费的支付时间,而没有说明支付主体,从减少争议的角度,建议提单明确写明收货人支付。
此外,如果因目的港无人提货或收货人拒绝、迟延提货等原因产生堆存费、滞箱费等,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应当由收货人承担,但收货人拒绝承担时承运人也可以向托运人主张。
很多外贸企业会想到留置货物,对。如果承运人未收到运费、滞期费等费用,可以在合理限度内留置货物,合理限度通常指以应收取费用的金额为限。比如,留置一个集装箱货物足以抵偿应收费用,留置两个就是超过合理限度。但应当说明的是,留置货物不是向托运人主张费用的前提,承运人不选择留置货物,依然可以向托运人主张费用。
当然,在收货人拒绝或迟延提货以及无人提货等情况下,承运人应第一时间将情况告知托运人,托运人如要求退运,则应当签署新的运输合同,退运与已经完成的运输不是一个合同关系,所以退运不能作为托运人支付已出运货物费用的条件。
此外,在目的港费用持续发生的情况下,承运人有减损的义务,即除了主张费用外,还应妥善处理货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法院拍卖等。承运人未妥善处理货物造成的扩大损失,无权向收货人或托运人主张。
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都有这个规定,当进口的货物抵达港口之后,货物的管辖权就会过渡给海关,海关为了保障买家的利益,不会允许收货人以外的任何人随便动这批货物。这就给卖家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当卖家没能收齐货款,想要控制货权的时候,却发现自己可能面临着钱货两空。
因为无论是想要退运还是转卖,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
原收货人给出弃货声明;
原收货人明确的告知卖方拒付货款!
于是,某些买家就会一直拖着,绝对不会说自己不会付款,让你抓不到证据,弃货声明?更别想!于是,卖家只能眼睁睁的看着时间一天天的消逝,直至货物被海关拍卖!
建议在合同里面写上了这样一段话:
本合同付款方式为见提单复印件付余款。如果买家(具体名称)在见提单复印件10天内还未付清余款,则视为买家自愿放弃货权,买家同意shipper自主处置货物。
或者:如果买家(具体名称)在见到提单复印件10天内未付清货款,则自动激活该条款:买家(具体名称)自愿放弃该票货物的处置权,shipper可以自由处置,可以退运或者改卖给其他的任何第三方!
记住,一定要要求客户回签!这样可以保护你的利益。
1、客户信用调查
客户信用调查,本是外贸风险防控的基本手段,却常常被外贸企业忽视。遇到定制产品的订单,可别马大哈省略掉这个步骤,客户信用尤其重要。
一份信用报告,提前了解客户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既能辅助确定客户授信额度,也能替你排除部分恶意欺诈客户。
调查客户公司信誉状况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①查看客户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业证书等;
②浏览客户网页、运用google搜索等功能,判断客户及其所在公司履约能力是否良好、资信是否真实;
③了解客户往年的生产经营情况,通过银行、海外商会等相关机构调查客户的负债情况及偿还能力;
④如果与客户在展会中结识,可通过对方递来的名片判断客户所在公司的真实性:名片信息是否完整、公司地址是否真实、电话是否有效等。
2、付款方式
最简单的,就是从付款方式上,来避免定制产品损失。要么直接100%前T/T,要么定金+发货前付余款,但是定金的比例至少要能覆盖你的成本,这样即使发生弃货,你至少没有损失。
3、合同要点
定制产品如果客户不提货往往造成会巨大损失。如果客户不提货不付款,根本无法进行催收,你既要不回钱,货还卖不出去。所以一定要多长个心眼,在合同中添加违约条款,一旦客户无理由弃货,就要承担你的材料费、加工费、运输费等所有费用。
4、弃货保函
货代发起不弃货保函,外贸企业同样可以向客户发起不弃货保函,虽然这类保函在国际方面约束力有限,但是多一些牵制也能有效的打消客户随意弃货的想法。
5、规定期限
拟定期弃货保函,发货前与客户协商,规定期限内没有提货视为客户同意弃货,避免客户恶意拖延收货时间提货,到期后可以根据之前协议退回货物。